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可能會產生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協助投資人掌握報稅之所得資料,海外所得達一定金額以上的投資人,金融機構會寄發海外所得通知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不論金額多寡,金融機構皆會通知,部分金融機構為簡化通知作業,將前述二項所得外勞仲介分開列示合併通知。富邦證券提醒,二項所得的申報規定大不相同,正確解讀通知單上的數字並正確處理,報稅才能高枕無憂。
財政部自 2014 年起推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已申報予稽徵機關者,可以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海外所得和大外勞仲介陸地區來源所得並未納入前述作業中,金融機構仍應依規定寄發通知書。
然而,海外所得和大陸所得通知書的樣式不像投資人所熟悉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富邦金 (2881-TW) 旗下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個人海外所得源於所投資的境外基金、股票、債券、連動債等商品的交易利得或配息,國內投信發行的海外基金於配息時也多會帶出;而國人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大陸股票,資本利得和股息是大陸所得,又或投資國內投信發行的海外基金,其以投資大陸標的收益來配息也是大陸所得。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A 1.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陳秋蘭表示,海外所得和大陸所得二者皆應比照十類所得的分法,區分所得類別。投資理財上常見的類別有利息所得、營利所得、其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四類。其中,財產交易損失只能用於扣除該申報戶中同類別之財產交易所得,並不能扣除其他類別的所得。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在該類的所得項下,漏報大陸所得者,幾乎都是以補稅加罰收場;而海外所得是計入基本所得額,俗稱的最低稅負制,因海外所得和基本所得額的申報都有一定門檻,即便應計入並計算基本稅額,只要未超過綜合所得稅的一般所得稅額,也毋須多繳稅。對於海外所得等項目金額較高者,未申報可能導致漏稅受罰,可就不能大意了。
富邦證券提醒,留意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並依前述原則判斷申報方式,二項所得的申報規定大不相同,正確解讀通知單上的數字並正確處理,報稅也可以輕鬆俐落不煩心。
留言列表